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四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四八號
- 原告
-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錦江
- 被告
- 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洲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