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一八號

原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簡志強
被告
勝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山
被告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獻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勝陸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縣永和市○○路二五五巷三十四號五樓,被告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四0一巷一號二樓,分別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紙附卷可稽。又系爭票據付款地為萬泰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址設台北市○○○路○段,有支票影本在卷足佐。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特別審判籍之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