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一八號
- 原告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簡志強
- 被告
- 勝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山
- 被告
-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獻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勝陸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縣永和市○○路二五五巷三十四號五樓,被告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四0一巷一號二樓,分別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紙附卷可稽。又系爭票據付款地為萬泰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址設台北市○○○路○段,有支票影本在卷足佐。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特別審判籍之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