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八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八五號
- 原告
- 萬客達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俊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復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一五六之二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