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三八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三八一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台灣省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
- 訴訟代理人
- 謝湷圳
- 被告
- 英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鳳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