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白光華
- 法定代理人陳燕諒
- 原告健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О號 原 告 健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諒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壹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捌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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