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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白光華
  • 法定代理人
    陳燕諒

  • 原告
    健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О號 原   告 健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諒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壹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捌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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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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