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О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О號

原告
健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諒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壹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捌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