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六五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六五八號
- 原告
- 環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儒
- 被告
- 九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工程發包承攬書承攬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約定:「本合約遇有爭執,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發包承攬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