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三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陽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