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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三四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三四二號

上訴人
一級堡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慈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農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四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貳仟貳佰零玖元伍角,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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