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三四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三四二號
- 上訴人
- 一級堡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郭慈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農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四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貳仟貳佰零玖元伍角,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