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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二四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二四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一泛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拾壹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明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二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帳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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