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二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二四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棟
- 訴訟代理人
- 黃一泛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拾壹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