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三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三九號
- 原告
- 源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意
- 被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進入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向原告購貨,貨款迄今仍積欠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一千七百九十六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給付三十六萬一千七百九十六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係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前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聲請支付命令,並經被告聲明異議,由本院板橋簡易庭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三一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合議庭審理中(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十號),有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三一號判決、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登記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