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四二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四二號
- 原 告
- 甲○○○○○
- 被 告
-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峰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