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О六號
- 原告
- 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木津
- 訴訟代理人
- 洪玉綢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理由要領欄一、第二行中關於票面金額新台幣「萬千百十元」記載,應更正為「十四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