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七七號
- 原告
- 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苑蘭君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依當事人間約定條款第十一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商用網路服務合約書影本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