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七七號 原 告 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蘭君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依當事人間約定條款第十一條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商用網路服務合約書影本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