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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七七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
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蘭君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依當事人間約定條款第十一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商用網路服務合約書影本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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