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三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三六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黃紫卿
- 被告
- 甲○○○五金行
- 被告
-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輝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三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零肆佰參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五金行即張義雄簽發,經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