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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五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許月珍許月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五九號

原告
倈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傑
訴訟代理人
孫文治
被告
有限責任台北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孟繁麟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五九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四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營百貨門市生意,平價販售日用品,經營期間分批向原告購買春風衛生紙,共積欠貨款四十二萬八千四百三十九元,屢經催討,迄今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廠商往來對帳及領款通知單影本十九件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加否認,故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四十二萬八千四百三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月珍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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