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八二一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月珍許月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八二一號

原告
雷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 波
訴訟代理人
李建和
被告
正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益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八二一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鋪路用鐵板,使用於新店市○○路、中和市○○路二九四巷、中和市○○路三十六號之三新店市○○街二十九巷等四個工地,積欠原告租金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九千五百九十九元,被告同意於請領中和圓通路二九四巷工地之尾款時支付上開金額予原告,惟被告事後避不見面,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一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租賃及債務清償協議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租金三十萬九千五百九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係因動產租賃涉訟,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月珍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