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玖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