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二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二О號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戊○○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八六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詳如後附計算書)。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七四八元│ │├────────┼───────────┼─────────────┤│第一審裁定費│ 四五元│├────────┼───────────┼─────────────┤│本件程序費用│ 二○四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二○九九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