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張正亞
- 法定代理人陳逸平、蕭春幼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坤興
- 被告聯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 理 人 楊坤興 相 對 人 聯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幼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零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0 二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二萬 四千元、送達郵費二百零四元,加上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四千三 百零六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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