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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五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
相對人
網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習聖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二二號宣示判決筆錄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零四元、郵費一千零五十四元,及本件郵費一百七十元,合計共一萬三千二百二十八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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