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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二二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二二號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喬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二二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昜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柒拾叁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有附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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