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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勞簡字第二一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勞簡字第二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成
被告
亞德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淡

        藍順正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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