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二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二六號
- 原告
- 乙○○○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豪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