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二號
- 原告
- 彰昌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浚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零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十巷一號)補繳壹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