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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二號

原告
彰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零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十巷一號)補繳壹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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