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七О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七О五號
- 原告
- 甲○○○材料行即鄭焜仁
- 被告
- 憙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七О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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