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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陳明宗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丙○○○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   告 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被   告 甲○○ (即和家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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