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四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解惟本

  • 原告
    甲○○
  • 被告
    熊貓商行即吳瑞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四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熊貓商行即吳瑞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熊貓商行即吳瑞民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