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八八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八八四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榮昌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昀億工業有限公司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