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三О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三О九號
- 原告
- 泓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年九十二月八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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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泓「均」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泓「鈞」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