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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告
誠泰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希聖
被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訴訟代理人
溫鴻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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