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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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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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