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八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八三五號
- 原告
- 甲○○○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壬○○
- 被告
- 辛○○
- 被告
- 庚○○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己○○
- 被告
- 翁孫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承受訴訟人是否漏列翁明賦之五子乙○○,如有漏列請被告補正,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