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四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四八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常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四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兩紙,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二十四萬四千六百九十五元,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兩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