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六八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代理人
- 郭呈組
- 相對人
- 竣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明
- 相對人
- 忠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茂森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四九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五七八四 元│含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八五0 元│ │├────────┼───────────┼─────────────┤│第一審登報費│ 六00 元│ │├────────┼───────────┼─────────────┤│第一審抄錄費│ 一00 元│ │├────────┼───────────┼─────────────┤│合 計 │ 七三三四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