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二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二二號
- 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喬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二二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昜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柒拾叁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