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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保險簡字第三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保險簡字第三五號

原告
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興裕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自帶證人蕭舜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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