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八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八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豪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解散登記,未呈報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如
吳世章
徐瑞東
張文智
施月英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八二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