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 原告
    甲○○
  • 被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玉 被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貴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