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玉 被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貴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