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勞簡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勞簡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成 被 告 亞德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淡 藍順正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