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號
- 原告
- 甲○○○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高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