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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一七號

給付安裝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一七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龍
被告
輝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一七號請求給付安裝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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