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七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七二號
- 原告
- 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煌
- 被告
- 甲○○ (即和家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