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 告 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被 告 甲○○ (即和家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