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四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四二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熊貓商行即吳瑞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熊貓商行即吳瑞民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