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八一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八一八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喬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八一八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柒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