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О一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О一二號
- 原告
-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兼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О一二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