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三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三三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新煇
- 被告
- 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