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九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九四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九四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