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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六八九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矽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六八九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昜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昜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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