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七九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七九四號
- 原告
- 今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七九四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