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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調字第二一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調字第二一四九號

聲請人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欽
相對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旺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明訂:「本契約如有爭執時,乙方同意以甲方所指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有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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